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