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银行、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