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垫付拖欠工资。发包、分包、转包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