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债务;

(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