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