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支付对象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清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