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支付清单。劳动者本人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