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