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条有效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