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

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