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