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