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