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