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