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适当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应当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伤残风险和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