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