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