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