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