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