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