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