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