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四)现场调查;

(五)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检测、评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