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进行自查,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在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
(四)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要求按期整改,并报告督导机构;督导机构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五)督导任务完成后,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督导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