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