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