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