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