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二)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