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