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