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处设置障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