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有效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