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