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失职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