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及修改第八条有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作为强制性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指标等作为强制性内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