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