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