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公共安全、历史、自然文化
遗产或者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施等原因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涉及变更容积率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于规划条件修改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条件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