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确需更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

(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划拨或者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