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上游及两侧为设计洪水位外延二百米;下游,中型水库坝脚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小(一)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一百米,小(二)型水库坝脚外不少于五十米。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二)保护范围。上游为管理范围外延一公里至二公里,两侧为山脊线以下。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