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库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乡水利工作站负责本乡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