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流转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流转行为无效,林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林权登记,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