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应当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流出方的,流入方应当分别与各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包括:
(一)流转当事人名称、单位、住所;
(二)居民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号;
(三)森林资源座落位置、林班、小班、四至界线、面积、森林类别、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四)林权证号;
(五)流转期限、起止日期;
(六)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七)林木采伐、更新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和风险的承担;
(八)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签订日期;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