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已废止流入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植树造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等义务。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