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或者未建立收购台帐的,由公安行机关给予警告,并对收购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