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六十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一百二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电人作出解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