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二十四小时报修电话,设置合理收费网点,为用电人提供方便。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和企业公共网站按月公布停电、中止供电、限电和计划检修等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