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增设供电条件或变相增加用电人负担;(五)其他损害用电人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