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