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建立供用电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文本应当依照《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用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供用电合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