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